兴安盟人民医院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院卫生应急队伍科学、规范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卫生应急队伍科学、规范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卫生应急队伍成员是来自临床一线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科室的日常工作,应及时承担卫生应急救援、处置等任务。第三条医务科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医院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全面统筹、规划和指挥,同时协调各职能部门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工作、日常培训演练及装备运行维护。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应急队伍管理第六条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后勤技术保障人员构成。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实行队长负责制。
f第七条队员遴选条件(一)工作态度端正、服从指挥、热爱卫生应急事业;(二)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质;(三)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以男性为主,适当考虑女性比例;(四)在岗期间参与过大型活动保障、灾害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备选人员优先考虑。第八条队员遴选流程采取个人申报和所属科室(部门)推荐相结合,经医务科内部审定合格后备案。第九条队员在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工作守则:(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职守,同时加强自我保护,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三)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坚决执行上级指定的各项卫生应急救援任务;(四)应严格遵守应急救援信息发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医务科的职责:
f(一)制定医院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急卫生应急队伍;(二)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应急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四)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五)负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