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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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