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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煤矿水害、断电等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发现周边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煤矿企业应当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f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设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煤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无法被篡改或删除。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对于经核实的事故隐患举报,应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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