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透明等缺陷,在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方法、形式、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本文借鉴我国证券法、保险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在法律制度、监管机制、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等方面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以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将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银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等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在特定时间向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
f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在市场约束、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很大作用,其发展与完善已逐渐成为金融界及法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逐渐频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风险发生很大变化,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涉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商业银行
f信息披露办法》第8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与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第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程序上有其局限性。如《商业银行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条款。另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对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规定模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涉及披露的程序性内容极少,仅有的个别条款也有很强的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第二,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内容上有其局限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专章规定,但为指导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