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二)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四)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五)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7、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8、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第十四条责任(一)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二)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第四章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第十七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十八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