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含
各种用工形式)。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第四条坚决遏制“三违”现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
“三违”人员管理台账,一般“三违”人员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科级以上“三违”人员由安监局登记。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f第五条
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
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第六条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
奖励基本账户,用于安全奖励。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报安监局备案。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
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九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主管、保安和安监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将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第十条隐患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
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第十一条集团战线领导,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业务范
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