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3月起试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20220130211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青岛市民的新旧房屋都需要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一笔“养老钱”。
3月起缴纳维修资金
从下月起施行的《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二手房交易时如何缴纳维修资金?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否则房产证就办不下来。“二手房的维修资金由谁来支付?”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方面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高层1336元平方米
据介绍,不论新房还是旧房,只要是商品住宅,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一样的。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
f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测算,2010年的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平均约为1670元平方米,多层平均约为1020元平方米,由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
资金不够用还要补缴
根据规定,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