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二)根据所涉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三)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第三章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第七条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考虑:(一)专家是否具有适当职业团体授予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许可证,或是适当职业团体的
f会员;(二)在注册会计师寻求审计证据的领域中,专家的经验和声望。当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招聘和培训系统确定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必就每一项审计业务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客观性。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专家的客观性受到损害的风险将会增加:(一)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二)专家在其他方面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或投资于被审计单位。第九条如果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客观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2)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复核人员栏签字。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应用指南第7部分关于”业务执行中二符合规则中的第17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的原则由项目组内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员执行工作,并不应该相互复核并签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五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