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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疑难病会诊制度(试行)
1.设立门诊疑难病会诊办公室(门诊部主任办公室),在门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门诊疑难病患者会诊工作;门诊疑难病会诊由门诊部主任主持,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会诊意见、统一明确诊治方案、所收住科室。2.凡在本院门诊连续就诊两次以上(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诊断不明、疗效不佳者;诊治涉及多个专科(三个以上)者;外院转诊疑难病例,接诊医师应及时向门诊部主任提出申请会诊,组织准备相关资料,也可由病人提出要求组织会诊。3.门诊部接到申请后,审查病例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指派相关专科人员(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会诊,一般在接到申请当日下午17点组织会诊(节假日除外)。4.会诊时,首诊医师介绍病情,写好会诊记录。会诊专家应认真负责,提出诊治方案,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会诊意见,会诊完毕由首诊医师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解释病情。5凡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者,应由门诊导医陪同前往就诊。6门诊部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登记本”,详细记录会诊内容,并记录有疑难病人去向主管医师及追踪观察病人的健康状态,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如仍未明确诊断者及时收住院。7门诊部主任每月将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情况用文字材料汇总一次交医教部。
f8对此制度落实不到位,处罚当事人100元,如科主任(门诊部及临床)组织落实不好,将按照关于《实行中层以上干部问责制暂行规定》处罚科主任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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