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质权人
协议编号:万商贷(账质)字ZK201510230001号
【详见附件一质权人列表】
出质人
名称
广州建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万商贷IDjl888
证明号码
440103000072769
为了保证质权人与广州建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万商贷(贷)字ZK201510230001号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万商贷(贷)字ZK201510230001号《借款协议》项下债务人尚未归还的全部债务本金伍万
元整及其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协议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质押标的物本协议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标的物清单”。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与产生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债务人就应收账款的金额、币
种、付款方式等达成任何变更,也不得与基础合同债务人就影响应收账款的其他合同条款达成任何变更。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开设万商贷专用账户,并确保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约定应收账款回款应当直接付至该帐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质权效力及于应收账款上的担保权利,质权人有权主张从属或附随于应收账款的保证利益、担保物权。
应收账款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减损、消灭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
第三条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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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质权人授权由万商贷公司代理登记手续,出质人应积极配合万商贷公司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由于质押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应收账款正常回款情形的处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就价值减少部分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供其他形
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质权:1、在本协议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