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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使官府与坑户、冶户的共利双赢找到了一个“经久可行”的平衡
f点。尤其对于后者来说,避免了因生产不足但课额不减而引起的折业代赔的弊端,坑户、冶户的再生产获得了一定的保证。
宋代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确立官民平等自愿合作关系时,重视以共利双赢为基础。如在出让坑冶坊场经营权时,注意根据各州买扑坊场历届课利的增减情况,酌中确定一个课利钱数额,作为本届承包的最低价。南宋政府出卖、出租官田宅时,要求立价“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并严防官吏在估产立价中营私舞弊。
摘自方宝璋《略论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有删改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宋用兵西北,商人到沿边地点入纳粮草换取茶引,但手中持有的大量茶引因无法兑现茶叶而贬值,使商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是入中法失败的关键原因。B.在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税收买扑承包中,如果官府竞标价定得低,承扑者在经营过程中就不会有亏损破产的担忧。C.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分成制,允许坑户依法采矿、冶户自备物料冶炼,官府只抽取二分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矿业的再生产。D.宋代的二八抽分制与召募制相结合,确保了官府与坑户、冶户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也重新找到了共利双赢“经久可行”的平衡点。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只有共利双赢,才有可能实现并维持平等自愿合作关系。在总结铜场兴衰原因时,耿延年也指出了这一点。B.在买扑承包经营中,宋政府想要最大限度地获取财政收益,做到“有常而无失”,就必须在转让经营权招标时确定适中的竞标价。C.宋朝初期,政府主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收益,硬性规定缴纳矿税课额,很难保持官府和坑户、冶户之间共利双赢的合作平衡点。D.为了严防官吏因营私舞弊而致公私双方的利益受损,南宋政府在进行出卖、出租官田宅等经济活动时,要求估价适中,立价公当。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A.宋代推行入中法,政府收获甚多。政府发放钞引让商人兑换茶叶,从中获利;更重要的是可以借助商人之力,解决边境军需供给难题。B.入中法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顺利实行,是以官商共利双赢为基础。对商人而言,能够有利可图,自然不会退出入中法,中止与政府的合作。C.二八抽分制是宋政府与矿冶业主之间的利润分成制度,它最大的优点是在课额不减的情况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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