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农业厅组织认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省级示范社认定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第四条省级示范社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五条凡申报省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
f第六条省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机构健全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2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主要管理和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二)管理民主3合作社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4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记录。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依法按章讨论通过。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三)财务规范6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暂
f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