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副
f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县属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县长审批。
2、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请示件抄送县纪委备案)。报送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新经济组织人员主管部门出请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新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无违法乱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纳税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公赴台人员需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