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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阅读次数:437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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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2002〕7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发布《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操作性问题。现特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1.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从1986年10月1日国发198677号文件实施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凡符合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离开单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时间,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视同缴费年限。2.上述人员于2000年10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表附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有关补缴手续。4.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到2002年12月31日止。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金计发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问题1.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2.原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累计工作年限,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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