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代理人认为,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告某林,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应对其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某
f林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与第二被告签订的《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
工承包协议》证明,2009年3月10日,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了本案第一被告某林。根据该《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二条第10款、第二条第12款,第三条第3款、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该施工工程不但涉及了挖、掘、运、采等施工行为,且还涉及了火工品、炸药等施工物品。可见,该《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所约定的施工工程不是一个普通的、简单的土方剥离施工工程,而是一项涉及煤炭的开采、建设、爆破、灭火、土方剥离等综合性施工工程。同时,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第二被告鄂托克旗阿尔巴斯骆驼山鑫源煤矿的经营范围为:技改矿井,不得生产。从这个层面来分析,《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就是一个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
而依据我国《煤炭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许可证等,个人还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证件】。而第一被告某林作为个体,其不但没有任何的开采技术,也没有任何
f施工资质和特征行业许可证。值得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告某林口口声声辩称道,其有煤炭开采技术,且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均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上岗的,但截至目前,其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资质证明,以证明其有资质承揽该工程。可见,第一被告某林与第二被告签订的《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就是一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