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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政策优惠。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
(五)建立城建投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优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债务结构,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担保、财政专项收费受益权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多种方式为城建投融资主体融资担保。从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基金,委托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管理和使用,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还款来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投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
(六)建立城市建设投融资人才激励机制。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实行国有独资公司或法人独资公司管理体制,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鼓励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到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工作。中高层管理职务实行聘任制,工资待遇参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标准,并建立对应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三、拓展多种形式的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七)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直接融资在各地城市建设中的比例。,灵活运用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通过收购、兼并和其他方式,培育12家上市公司。积极争取省级政府债券的发行试点工作,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扩大在城市建设领域的投资规模。
(八)创新土地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尽快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增值收益应在一个月内转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鼓励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九)大力开展项目融资创新。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资产的力度。对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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