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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顾名思义是承保「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并按照条款约定的生、老、病、死、残等情况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像我们常听到的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俗称意外险或平安险)、健康保险(俗称医疗险)及年金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的
范畴除了年金保险目前仅有少数公司在销售外,台湾多数寿险业者所范贩售的商品包含了所有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
只是其中一项而已。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身故或全残做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
保险、生死合险三大类。近年来,为提供消费者更精致的服务,各寿险业者的通常会在保险契约内含重大疾病保险或
生前给付条款。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换言之,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端视被
保险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全残目前台湾寿险业者有一张共享的残废程度表,该表将残废分成六个等级,其中第一
级残废又称为完全残废,简称全残。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受益人的钱,又称理赔金。保险金与保险
费是两码事,别弄混了!保险费要保人为购买保险而付给保险公司的钱,简称保费。保险金与保险费是两码事,
别弄混了!
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死亡保险按保险
期间的长短,可分为定期险和终身险。定期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特定保险期间(例如:十年、二十年或到六十五岁前)
内死亡,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契约终止,保险公司不负任何
给付之责。终身险是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保障。目前台湾的终身险一般都承保到一百岁或一百零五岁,若被保险人届
时仍生存,保险公司还是要把被保险人「视同死亡」,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生存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特定
时日(例:每隔三年的保单周年日)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坊间常看到的「满期保险金」、「祝寿金」大多都是生存保险金。生死合险又称为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生死合险
实际上就是将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混合在一起。换言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可领取身故/全残保
险金;若在特定时日或期满时被保险仍生存,亦可领取生存保险金。可领取的金额与时间点则因保单而异。这种保单
因兼具保障与储蓄的功能,保费自然要比同保额的死亡保险或生存保险来得高。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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