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费用合理支出,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工程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田林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同时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兼民工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费用等。
f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管理必须做到审批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业
f主单位批准。由项目业主将此纳入工程开工申请内容,一同报批。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