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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费用支出,提高资金效益,完善内控制度,使公司的工程管理走上管理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工程项目款项的支付,包括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工程材料供应、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项目建设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等款项。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基本要求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及相关工程审计报告为依据,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准确。第四条承包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发包方办理备案手续:(一)企业法人签字的委托函;(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开户行全称及账号(加盖公章);如承包方变更工程款申请人时,应重新到发包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审核程序
f第五条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指为履行工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因特殊原因在工程开工前,依据合同须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支付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转发包方及审核单位审核,走完内部签报程序后,办理支付手续。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该工程工作量所需资金的10%,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承包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应于每月20日编出当月(含上月后10天)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价,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审核单位审定。报表采用统一格式(见附表)。
(一)监理单位首先对承包方报来的上述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所报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规定,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二)监理单位对报表中的数据、资料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对其进行修改后再报监理单位核签,若监理单位认为不具备支付当月进度款条件的,也应及时通知承包方。
(三)监理单位签署同意支付当月进度款的意见后,发包方及审核单位再审核并走完公司签报后,承包方方可取得公司付款。
工程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65,竣工验收后
f付至90,质保期满后,再付尾款10,或按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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