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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效劳水平,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效劳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效劳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效劳企业;鼓励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
第七条物业效劳收费根据物业效劳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效劳费、车辆停放效劳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效劳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效劳费、物业效劳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效劳等其他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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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效劳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效劳内容、效劳等级和效劳本钱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那么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效劳,强行收费。第十条物业效劳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车辆停放效劳管理;〔五〕做好平安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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