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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条文注释]本条是国家对居民住宅扶持政策的规定。居民住宅,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本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建设实行扶持发展的政策,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规定,国家对居民建设的基本政策是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扶持发展:(1)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3)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4)在房地产开发公司
f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5)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权利人权利和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人义务和权益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履行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2)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依照《印花税条例》缴纳印花税;(3)房地产权利人有偿转让房地产,应当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租赁房屋、转让房地产,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产所有人应当依照《房产权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等等。[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征收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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