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8745号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以及其它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干扰
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音响和振动。凡在本省省辖市、地辖市市区范围内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陆上、空中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噪声管理,协助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将所辖市区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
区,并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五条对城市市区的噪声污染源应采取消声和减震措施,使其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
定。超过标准的,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治理,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第六条公民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危害,
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交通噪声管理第七条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机动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使其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
准》的规定。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低噪声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禁止在公安部门规定的禁鸣喇叭路段、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单位内鸣喇叭,禁止夜间行车鸣喇叭。第十条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使用的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并禁止在
非执行任务时使用。城市洒水车夜间洒水,在无行人时不得使用示警音响。第十一条拖拉机及其它高噪声机动车辆不得驶入市区主要街道。因特殊情况必须驶入的应经当地公
安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第十二条禁止进入城市的火车使用汽笛。
新建铁路不得穿越城市市区。第十三条各种类型的航空器发出的噪声应符合相应的航空器噪声标准。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发出的
噪声应符合相应的机场噪声标准。禁止各类收音机在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第十四条喇叭。在市区水域航行的机动船舶应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禁止乱鸣声号和使用高音、怪音
第三章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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