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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资源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五章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七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类如下:(一)普遍共享类: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信息化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经管理委员会核定应当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二)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内容敏感、按照保密管理或其它规定,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信息化数据资源。(三)不共享类: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依据明确规定不允许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第十八条学校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协同网信中心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校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属性,协助网信中心在公共数据平台进行目录编制,形成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资源目录,应及时发布。第十九条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和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工作,对未编制资源目录和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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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工作的项目不予验收。第二十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制
度,因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化告知网信中心,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
第六章数据资源使用第二十一条学校数据资源应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各单位业务需求服务,发挥数据资源在数据共享、管理服务能力提升、数据挖掘分析、辅助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各业务部门有义务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或特定工作需要,提出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第二十三条对普遍共享类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向网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大连理工大学数据共享保密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保密协议》),网信中心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向网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保密协议》,网信中心转数据资源提供方进行审核,数据资源提供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数据资源提供方予以提供的数据资源,网信中心通过数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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