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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学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资源在学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学校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数据资源,是学校的公共资源,是指我校各职能部处(办)、直属单位、各学部(学院、部)(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化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业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形成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等。第三条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是指学校办学过程中对数据资源的标准与规范,对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第四条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建设原则。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数据标准》及教育部相关标准进行信息化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应用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二)全面共享原则。以全面共享为根本,不共享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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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保证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业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各类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使数据资源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三)依法使用原则。对学校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可控原则。依托学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安全。
第五条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要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数据资源完整准确。建立学校办学中所需全部数据资源的产生和采集机制,按照业务部门要求和数据资源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资源交换和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和规范。(二)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源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保证数据资源更改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资源保密工作。(三)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建立数据资源一次产生、采集机制,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建立公共数据平台交换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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