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
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f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f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
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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