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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结清税款。适用对象: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二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全文。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五、决定机构经营地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七、申请条件
f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结清税款。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资料名称《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1份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资料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
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f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十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结。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五、办理结果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十六、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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