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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