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进行支配。一般来说,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就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能对标的物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要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2保证与担保物权。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又细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但保证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方式,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方式。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信用而建立的担保关系。保证人和债务人通常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样一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从而能够从债权人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实现经济利益提供有力保障。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从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是,担保物必须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具有交换价值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也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或者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债权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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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时,可以直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