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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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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6第六章医疗设备9第七章相关指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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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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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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