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登记范围及对象本规程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以及房屋登记资料的管理、查询。二、房屋登记的基本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2、房地权利主体一致;3、属地化管理。三、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一)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章登记类型及提交要件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登记主要件:
(一)《威海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威海市房屋他项权登记询问表》;(六)身份证明;(七)其他必要材料。
选收要件:(一)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债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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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交已在国资部门备案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证明;
(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五)建房前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建房时又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后,再予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但现抵押权人出具知悉土地已经抵押,并同意的除外。抵押人和现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中要表述的基本内容:(1)已设定抵押的基本情况;(2)拟设定抵押的基本情况;(3)抵押人已将设定过抵押的情况告知现抵押权人;(4)现抵押权人已知悉抵押人已设定过抵押的情况,并同意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以在建工程继续设定抵押;(5)抵押人和现抵押权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对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再次设定抵押的,需抵押人告知现抵押权人已抵押的情况,并提交现抵押权人知悉已抵押情况并同意再次设定抵押的书面材料。
(七)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需先建立楼盘表,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安局门楼牌号预编通知替代《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还需提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