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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标准性质由强制标准修订为推荐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进行编写,增加了目次、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章节;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压力小于38MPa的锅炉,并规定了本标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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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于铝材制造的锅炉;对所有指标规定了有效数字;将悬浮物指标修改为浊度指标;对给水pH规定了上限值;增加了锅水酚酞碱度指标;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增加了除盐水作为补给水的有关控制指标;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增加了给水电导率指标;扩大了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各表的注和脚注;修改了热水锅炉水质指标;修改了直流锅炉和贯流锅炉的水质指标;增加了补给水的水质;增加了回水水质;修改了附录的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二、标准主体结构主要修订情况本标准将原标准的范围、水质标准二部分内容按标准的编写原则重新划分为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水质标准、水质分析方法五部分内容。1、GB1576《工业锅炉水质》由强制性标准修订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政府入世时的承诺,为了使标准符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的规定,本标准性质由强制标准修订为推荐标准。但是推荐性标准,在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引用之后,在其限定的范围内,就成为强制执行标准。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已被多个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5001《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2《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等都引用了GBT1576),因此,在工业锅炉的范围内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是强制性标准。2、范围在“范围”中规定了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标准所涉及的锅炉运行状态和适用范围。(1)明确了本标准为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标准。停(备)用锅炉的防锈蚀保护液、停(备)用锅炉启动时的水质可不执行本标准。工业锅炉启动、停运较为频繁,由于停用期间的腐蚀、启动时水汽冲刷等原因,锅炉启动时给水总铁含量、硬度难以符合正常时的水质标准。许多工业锅炉没有加药装置,锅水高pH值主要依靠给水中的重碳酸盐水解产生的OH-来实现;锅水碱度则主要通过蒸发浓缩来控制。而重碳酸盐水解和蒸发浓缩需要锅炉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达到要求。所以,锅炉启动时水质可不执行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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