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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21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市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部分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为此,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建设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其范围由省建设
f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四条凡进入我省建设市场,并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全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二)确定并公布在全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目录;(三)制定本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的标准;(四)组织实施本省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的受理、审查、登记备案等工作,并对其实施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五)发布登记备案的、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和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等。
第七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二)受理本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报,对初审符合备案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对本市范围内已在省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使用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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