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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个人贷款含担保贷款、介绍贷款、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
行清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3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个人贷款(含担保贷款、介绍贷款)、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清理的通知(银监发〔2005〕37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广大工作人员围绕监管中心任务,按照银监会“以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开创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约法三章”等有关规定,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树立了银监会的良好监管形象。但是,也有少数工作人员存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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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等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会妨碍公正履行银行监管职责。为了维护银监会的监管形象,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决定对银监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一次清理(以下简称“三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工作的范围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银监会系统所有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个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指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除外,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指工作人员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介绍贷款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强令、授意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指工作人员个人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入股农村信用社指工作人员(包括以其配偶、子女名义入股,属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除外)以各种方式持有农村信用社的各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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