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保护他们不受外界侵害的避风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家庭不能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爱和保护的时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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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会从心底产生对家庭的抵触情绪,不愿意和父母交流,然后便开始在社会上寻求其他的庇护,因此走上了流浪的道路。除此之外,家庭贫困也是导致流浪的重要原因,流浪儿童的基本需求得不到家庭的满足,他们便会倾向于用乞讨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去获得钱财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从此走上流浪的道路,远离正常的生活。2、社会政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文件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而制定的。但在这一文件中,对流浪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比较模糊,并且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为流浪儿童救助而颁布的具体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在流浪儿童救助这一问题上所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甚至可以说,我们所做的努力并没有从本质上去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根据文件中的规定,社会工作应当介入被救助者的救助过程,改变以前遣送原籍的救助制度,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遣送原籍仍然是相关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的首选方案,尤其是对于流浪儿童。被遣送回原籍后,流浪儿童的困难仍未得到解决,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促使了他们重新进入社会流浪,这也就能很好的解释为什么现在流浪儿童的重复流浪率居高不下。3、个人因素张明锁的研究证明,1016岁的流浪儿童在总数中占比例最高。刘继同(2002)的研究表明,流浪儿童年龄主要集中在1116岁,而610岁和1718两个年令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3)所做的研究显示,流浪儿童以1315岁居多,由此可见,流浪儿童的教育水平也是十分低下的,由于家庭贫困或者自身对学习的厌倦,流浪儿童大多数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因此他们的自身知识水平较低,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而且流浪儿童内心缺乏对自己的监管和控制,极易被外界的虚华所吸引,上当受骗便成为了家常便饭的事情。难辨是非,也使流浪儿童成为了犯罪团伙最强大的后备军团。二、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由来已久,许启贤(2004)分析了儒家对孤儿、流浪儿童的关怀理念,认为其对我国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有一定的作用,应该给予继承和发扬;尚晓媛(2002)研究了中国历史上国家在流浪儿童福利救助方面的角色变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