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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银发201214号
节向购卡人开具或变相开具发票。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四、银行卡清算组织要加强BIN号及标识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获批办理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分配BIN号资源和授权使用相关标识。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办理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并敦促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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