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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
f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第314条窗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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