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读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自2006年1月1日办法实施之日起,遵照该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股权激励需要规范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长远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股权激励受到市场各方关注。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由于缺乏有关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而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因此,亟待出台有关规则,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同时对股权激励予以规范。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与规范也非常重视。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法律障碍业已消除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可以说,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情况下,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逐步完善,中国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