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号:豫政〔2006〕74号发布日期:2006108执行日期:2006108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和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