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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
f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1、记账凭证的概念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帐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帐簿需要的作用。2、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一般保管15年3、记账凭证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编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级有关资料编制(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5)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由保存原始凭证单位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7)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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