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省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及《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苏卫科教〔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临床实验室是指医院内的开展收费项目的临床检验实验室、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所一般为二级以下生物安全防护的临床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临床实验室,对临床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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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的管理原则。第五条本规范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确定生物安全委员会或其责任人;(二)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三)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报告等重要文件;(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生物安全的法定责任人;第七条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或其责任人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二)对实验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审查和批准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三)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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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四)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五)审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五)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六)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七)审核和批准实验室上岗人员资格;(八)负责制订新的安全政策以及仲裁安全事件纠纷。第八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