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故应适用民法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无因管理行为的接受实际上是对此种行为的追认,根据法国民法关十无因管理的管理者实际上是被管理人的代理人的观念,第三人可对合同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此种理论遭到反对,因为,据此如果受益人不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则合同债权人即可解除为他人利益的合同。而这不符合无因管理适用的情况,因一旦事务的管理者开始了管理,则不得放弃或改变所管理的事务,他有义务继续管理直到被管理的事务结束。1p5172单方意图所产生的债务理论此理论认为。为他人利益的合同之所以能够导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在此种合同中,债务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图允诺对利益第三人直
f接承担债务,此种单方意图实际上附着在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之中。在此种合同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条款,即债务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单方面地承担债务。该理论好处在于:它可为合同债权人解除合同提供解释亦可为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基础,因为据此理论,若利益第三人接受债务人所作的单方允诺,则其即和合同债务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1p215三双方意图理论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之所以享有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是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使该种第三人获得自己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主观意图。因此,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图。〔2p111〕此理论优点在于,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明示意图,则此种理论可解释利益第三人为何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的理由,但若当事人之间无此明示意图,则该理论很难解释利益第三人的这种请求权。四法律创设理论此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所以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法律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此种直接请求权。单凭法律的认可,利益第三人即享有此种权利,学者无需解释合同债务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直接请求权存在的原因。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条件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性根据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有效条件同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一样,均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可能、合法与确定等。3因此,即便合同当事人在其合同中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