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
工程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报监等手续。(二)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四)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和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五)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六)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施工进度及时间向施工单位拨付。(七)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九)对涉及建筑主题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准施工。(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此,我申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我已阅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