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目标:1、建立有效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堵漏除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建立货币(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四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五条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第六条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出纳要妥善保管保险柜密码和U盾密钥,私人财物不得存入保险柜。第七条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要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前往。第八条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签名或盖章。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司现金。不得白条抵库。第九条出纳要做到日清日结,认真记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帐款相符,要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盘点如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1页共1页
f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