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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501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工程名称:
f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修订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混凝土买
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212
f4、交货地点:

5、运距: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
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质量和数量的确认
1、乙方供应甲方的预拌混凝土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
《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相关标准及本合
同的约定。
2、甲方应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表观质量、数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核实,
并在随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如对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疑义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供
货数量。数量不足的,乙方应及时补足。对施工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的跑模、涨模、尾车申要
预拌混凝土数量不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如经表观检验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确
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
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过大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
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预拌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
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属于甲方施工
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结价款结算确
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除本条第3款约定部位外)采用下列第
312
f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1)依据合同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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