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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丧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2、在防火平安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展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平安,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1、用电平安管理:1禁随意拉设电线,禁超负荷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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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制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平安管理:
〔1〕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
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
当的平安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完
毕作业后应即时归还,假设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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