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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
有关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积极规范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境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
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省级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的市场行为,以下简称“直接交易”。第四条直接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总原则,
以不打破全省现有的发供用电平衡和不推动省网统一销售
f电价调整为前提,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直接交易暂实行年度交易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交
易主体经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并经省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确认后,签订1年及以上直接交易合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季度、月度交易。试点初期总量控制在全省大工业用电量的10以内,以后视试点情况再适当扩大。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暂定为湖北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第七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环保要求。具体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机组和锅炉的企业;以及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f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对国家已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的行业,试点企业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3试点初期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不小于1亿千瓦时的工业用户。条件成熟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放至35千伏。4能耗指标先进。试点初期电力用户的单位增加值能耗或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全国同行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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