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我局涉密信息包括人事、财务、招投标资料;在招投标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属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我局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第三条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招投标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第五条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第六条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密码、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第七条严禁窃用他人密码登陆办公自动化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第八条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第九条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局域网。第十条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三条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HUB)、调制解调器(MODEM)等网络设备不得将私人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此项由纪检书记和信息中心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严禁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