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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当事人陈述不顾,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裁判。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1借据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
f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这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测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2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案例二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电话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李某给原告发短信提供账号,帐号户主荣某原告不认识。原告当日即转款,嗣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责任,也曾向法院主张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主张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李某未能提供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案例三原告林某诉称,应被告周某要求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间向被告在工商银行湖北某支行开设的账户多次打款,共计57000元。被告拒不归还。除转账凭证外无其他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借条及其他证据证明讼争款系借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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