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其他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
2
f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员工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