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节动火作业第十六条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分级、时限(一)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二)动火作业时限:特级为8小时,一级为12小时,二级为72小时。第十八条动火区划分(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第十九条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特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和装置、酸碱储罐本体或相关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三)一级动火作业:在污水处理区域、酸碱储存区域以及输送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第二十条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还应执行本
f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二级动火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一)特级:初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复审(管理部)终审(公司领导)(二)一级:(申请部门班长)复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终审(管理部)(三)二级:初审(申请部门班长)终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第二十四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
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第二十五条凡是涉及特级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待动火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
清洗置换,并经动火分析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第二十六条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人员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第二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5(体积分数)。(二)当被测气体r